问:青岛经适房转商品房 怎么补缴土地出让金?
答: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2009年1月20日前已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10年后上市交易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向政府交纳收益;2009年1月20日后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交易时,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 ,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