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青岛保障房并轨后 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的家庭(含,810元/月),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810元/月)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含,1380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1762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762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2936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项目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公共租赁住房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可申请租金减免。
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额度为实际负担租金标准总额的50%,一次减免最长期限为1年。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设定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3年为一个租期,租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续期租金另行调整,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