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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啃老父母有权拒绝 青岛正就此调研地方法规

2014年06月20日07:30
来源:齐鲁网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关于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家庭子女赡养老人、不得干涉老人财产分配、政府对老年人各项保障以及老年人所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家庭成员不得忽视老人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条例》提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人有权拒绝“啃老”

  “啃老”成为近年来提及最多的热词之一,《条例》提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在保护老年人财产方面,《条例》提出,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违法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调换、拆迁、改建后,老年人可以通过申请房屋登记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期满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不得扣押老年人的有关证件。

  适时提高老人社会保障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经济发展、人均收入增长、物价上涨以及老年人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适时提高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水平。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或者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属于城市居民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实行分类施保,或者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属于农村居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五保供养,有条件的应当集中在敬老院供养,不能集中供养的应当落实到户供养,并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学校应设养老相关专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实行就业创业扶持,逐步建立民办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关就业补贴。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与养老服务、养老产业等相关的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

  老人优待“一箩筐”

  《条例》提出,具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保障房范围;对农村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改造范围;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对低收入老年人,应当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上给予优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收基本丧葬服务费。

  此外,老年人持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还可享受其它优待,例如,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优先,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坐椅,车(船)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席等。 记者 于顺

  ●链接

  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自即日起至6月2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件:sdfzb123456@126.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落地

  岛城正在调研地方性法规

  昨天,市老龄办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岛市2005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制定我们城市自己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突出我们的城市特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如果所有条款都与上位法一致,那就没有必要了。”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市老龄办正在根据上位法的修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相关工作调研。

(责任编辑:姜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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