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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加班不超36小时莫成纸上谈兵。”

2014年03月18日09:23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加班没完没了,员工跟老板矛盾越闹越凶,这样的事在很多企业都有。近日,南京市区域性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协商签订现场观摩推进会在江宁召开。南京市总工会正在推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首先在江宁区试行企业加班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

  (《江南时报》3月17日报道)

  南京市总工会把 “月加班不超36小时”当作重要举措推出,这有新意吗?我看一点也没有,因为相关法律早就这么规定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既然如此,南京市总工会为什么还要“隆重“推出“月加班不超36小时”这一旧规呢?原因很简单,虽然加班限时规定早就有之,但执行乏力,几成空文,企业在要求工人加班时往往都是随心所欲。面对这样的尴尬现状,南京市总工会自然觉得自己做了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

  问题是,就算把这一规定写进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但如果执法不力,那就难逃“纸上谈兵”的命运。所以,我们认为,南京市总工会当务之急是调整工作方向,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监督,谁违规就举报谁;另一方面,要盯住劳动执法部门,谁偷懒,谁对违法现象视而不见,那就和谁“过不去”。空喊一万声,还不如较真一次的效果明显!吴应海

  “收顾客食品费的霸王条款源于监管乏力!”

  新《消法》在“3.15”实施当天,罗先生在海口市皇马假日大酒店西餐厅与朋友喝茶聊天时,随手将带在身上的瓜子和花生拿出来吃,却被该餐厅以“餐厅规定”收取了自带食品费20元。刘长征律师表示,皇马假日大酒店西餐厅已经涉嫌违反了新《消法》相关规定。

  (新华社3月17日报道)

  收顾客自带食品费,明显不合法。因为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显然,该餐厅收顾客自带食品费涉嫌违反新《消法》。

  收顾客自带食品费,并不可怕,可怕是类似的霸王条款泛滥成灾。本影院不允许自带食品进厅观影;临行取消旅游团,本旅行社只退费不赔偿;送洗衣物超过三个月不取的,经营者有权自行处理;电信行业的月租费、双向收费、漫游费等等这些,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让消费者买房子变成了“买官司”,买电器变成了“买受气”,花钱旅游变成了“花钱顶牛”…… 究其根源,除了一些商家无视法律和缺乏商业道德,想多赚钱以外,还有执法部门的 “心太软”,对这类霸王条款,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是查处时“雷声大,雨点小”,真正追究责任起来也是 “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导致这类霸王条款仍然横行霸道,为所欲为,让不少消费者“躺着中弹”。吕好玫
(责任编辑:袁沛民) 原标题: “月加班不超36小时莫成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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