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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今年将出台医保新政策 住院费最低支付70%

2014年01月29日07:41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市 区

  1月28日,山东省政府发布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整合工作做了具体要求。

  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

  根据《方案》规定,各市将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等。暂不具备基金统收统支条件的市,可先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县(市、区)上缴调剂金比例不低于当期基金收入的 20% 。到2017年年底,各市全部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各市可采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并在基金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照顾。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各市要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档缴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多档缴费,原则上不超过三档,并逐步向一档过渡。居民、在校学生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缴费期。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医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住院费最低支付70%

  本次《方案》中明确规定,要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同步结算服务。

  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0%,到2015年不低于75%。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 10% 左右。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各市8月底前出台方案

  成立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参保居民 、专家等参加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时成立山东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委员会,实行医疗重大问题专家咨询、评估制度。

  根据规定,2014年8月底前,各市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确保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整合期间,除按规定结算支付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外,各市、县(市、区)不得制定出台新农合有关政策。

(责任编辑:姜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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