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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七成交通事故祸起四陋习 早晚高峰事故多发

2013年12月29日08:27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开车打电话,过路口时高速行驶,一个细小的动作就可能引发悲剧。12月28日,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驾车时使用手机、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使用远近光灯这四种陋习 、违法行为,成了引发事故的“杀手”,因这四种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约占七成。

  不让行频频引发事故

  “这四种行为既是交通陋习,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据民警介绍 ,从交警部门日常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况来看,驾车使用手机、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使用远近光灯,约七成的事故中当事人有此类行为 。民警介绍,除了打电话,现在有不少市民在停车、行车过程中,喜欢看微博、发微信,在使用手机的过程中,必然会造成注意力分散,这时如果出现前车急刹车、有车辆变道等情况时,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这一种行为很容易引发刮蹭事故,这是一种典型的乱变道行为,根据规定,车辆在变道时,应当开启转向灯至少3秒钟以上,以便后方车辆采取避让措施。不按规定使用远近光灯这种行为,无论是对他人还是对自己,都是极为危险的,在夜间光线差时,使用远光灯会使对向车辆驾驶员出现短时视觉空白,看不到眼前的任何东西,除了对对方车辆造成直接危险外,如果对方车辆失控,很容易造成正面相撞事故。

  民警介绍 ,在事故中涉及到非常多的一项就是不按规定让行,很多驾驶员并不了解让行规定,让行的提前是车辆行经路口时,应当停车瞭望,而不仅仅是减速,转弯车辆应当让直行车辆先行,都是直行的车辆,应当让右侧来车先行,而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是谁撞的谁,通常都应是未按规定让行的一方承担事故责任。

  早晚高峰小事故多发

  据民警介绍,根据今年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情况来看,车辆发生刮蹭、追尾等简易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多是在上午7时至9时30分许、下午5时至下午7时,在这两个时间段里,出行车辆非常集中、交通压力较大,车流非常密集,通行速度比较慢,有的驾驶员为了自己方便,争道抢行、见缝插针,急加速、急刹车、急变向,往往会使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反应不及而造成交通事故,同时,也有的驾驶员观察不周,或是存在使用手机等情况造成走神、注意力分散而造成事故。

  在车辆损失较大或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方面,虽然没有特别明显的集中分布时间段,但是相对来说下午2时至4时、晚8时以后,发生的事故较多,这些时间段交通情况良好,车辆通行速度较快,驾驶员如果有交通违法行为,就很容易引发事故。

  ■提醒

  走结冰路段切勿急刹车

  随着临近年末,岛城也即将进入市民忙年出行的高峰,据民警介绍,在一年中,冬季由于天气原因,出行车辆的时间、数量相对较少,但是由于冬季的特性,市民在驾车出行时也应当多加注意 。一方面,尽管近期岛城市区没有较大的雨雪天气,但是由于气温较低,路面稍有积水就极易结冰。尤其是阴暗的地方、桥梁上、高架道路及小路口都是比较容易结冰的地方,开车经过这些地方时,必须加倍小心。市民在驾车出行时,应当保持好安全车速,在过弯道时应当提前减速,如果发现结冰路面,切勿急刹车以免造成车辆侧滑失控。此外,在有积雪的路段行车需要注意控制速度与方向,拐弯时操纵不正确常常会造成转向不足或转向过度。另外,适当回正方向盘和减速,能重新获得足够的附着力,转过弯口。

  同时,“忙年”可能会使得出行车辆较多,市民在驾车出行时应当保持好良好的心态,不要开堵气车,“路怒”、心情急躁往往会使人判断能力下降,更容易发生事故。此外,由于气候原因,在下午1时至下午4时之间,受光照、车内暖气影响,驾驶员比较容易出现困倦的情况,如果要驾车远行,请注意提前多加休息,杜绝疲劳驾驶。

  典型案例

  不要让这样的惨祸再发生

  超载、不按规定让行、越中心线……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九成以上的交通事故都是因交通违法而发生,因车辆故障发生的意外事故极为少见。记者通过交警部门整理2013年发生的部分涉及交通违法的典型事故案例,交警部门也提醒广大市民,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

  案例1

  客车超速,自行车不让行夺命

  2013年3月18日10时48分,在台西一路与台西纬二路路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涉及一辆大客车、一辆自行车以及一名行人,事故中步行至此处的行人因伤重经过抢救最终不幸身亡。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发现,事故发生时,徐某驾驶大客车沿台西一路东向西行驶至台西纬二路路口,此时李某正骑自行车沿台西纬二路由南向北行至台西一路路口横过台西一路,李某为了避让大客车,所骑自行车摔倒在台西一路的路北侧路边基石处,造成一名正好步行至这里的行人受伤,最终不幸身亡。后经检测,该大客的制车、驻车制动均不合格。

  交警部门经过认定,徐某驾驶安全机件不合格的车辆超速行驶,李某未按规定让行及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规定,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事故时客车时速已超标 ,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据此,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徐某,骑车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中的行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2

  无证驾驶报废车,侧滑酿悲剧

  2013年9月14日15时40分许,一辆货车在沿洛阳路东向西行驶时将一名行人撞倒致伤,行人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时发现,孙某驾车沿洛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适遇一名行人在此南向北横过洛阳路,孙某在采取措施过程中,使得货车发生侧滑并且180度调头,将行人撞伤致死。

  经过调查,交警部门发现货车司机孙某没有取得驾驶证,并且其所驾驶的车辆也已经被注销,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据此,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案例3

  大货司机撞死人后弃车逃跑

  2013年3月17日23时许,一辆重型货车在遵义路与安顺路路口处,与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相撞,事故造成骑车男子当场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弃车逃离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调查,肇事司机刘某两天后在东平县被警方抓获归案。

  交警部门调查发现,刘某的驾驶证已经逾期未审验,同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也不符合装载要求。根据相关规定,持有B2以上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同时,车辆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据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4

  超载大货失控 ,压住等信号车辆

  2013年2月25日16时45分,绍兴路上发生一起车辆连环相撞事故,一辆大货车侧翻后压住了一辆行至此处的轿车,事故造成轿车驾驶员不幸身亡。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发现,魏某所驾驶的大货车存在超载行为,当其驾车行驶至敦化路与绍兴路路口以北 100米处时,发现刹车失效,魏某随即向左打方向试图沿马路减速,但未能成功,车辆在沿马路西侧继续行驶了50米左右后,左前轮冲上绍兴路西侧马路沿,先撞上了前方的一辆面包车,随后又撞倒了路边行道树和消防栓,在冲上路边一处土堆时,将轿车压瘪,同时又与一辆公交车相撞,而被撞的那辆面包车又相继与三辆车发生连环相撞。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发现,魏某所驾驶的车辆存在后厢非法改装加高的情况,并且存在超载运输,致使车辆在下坡行驶时因超载致使车辆制动效能衰退失效,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据此,交警部门认定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5

  越过中心线,两货车正面相撞

  2013年4月16日2时许,在胶州市朱诸路167KM+800M 处,一辆货车与一辆半挂车发生正面相撞,事故造成货车上的两人不幸身亡、一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发现,陈某驾货车在沿朱诸路由东向西行至事故地点时,因跨越中心线驶入道路左侧,与闫某驾驶的半挂车发生正面相撞。

  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陈某驾驶货车未实行右侧通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通过检测,闫某所驾驶的半挂车前轮制车性能不达标,并且存在超载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驾驶车辆未实行右侧通行的违法行为相比闫某正驾驶前轮行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标要求的牵引车、超载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大,过错严重,因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员不承担责任。

  案例6

  高速路上操作不当 ,致连环撞

  2013年9月23日23时40分许,在沈海高速公路北向南行驶至601km+200M 处,由于前方出现堵车,李某驾驶的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停在行车道内,此时,翁某驾驶一辆货车与该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发生后,重型仓栅式货车又与停在前方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造成重型厢式货车再次与前方停住的中型厢式货车追尾,连环相撞事故造成翁某及一名乘车人身亡,四辆车均损坏。

  交警部门调查发现,翁某在驾车过程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存在违法行为,同时,李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反光标贴被遮挡,存在安全隐患,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据此,交警部门认定,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员均不承担责任。记者 刘鹏

(责任编辑: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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