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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饲养大型犬将罚款 流浪狗由政府负责养到死

2013年07月09日18:44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原标题 [青岛集中清理犬只 流浪狗将由政府负责养到死]

  半岛网7月9日消息 近几年大型犬、流浪犬伤人事件层出不穷。根据统计,青岛每年有十数万人被犬致伤、2008年以来接诊28例狂犬病患者全部死亡……7月9日,青岛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计划自今年7月开始,在6大区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治理行动。记者了解到,除此之外,青岛还将对养犬管理出台地方性法规,在罚款处罚之外,增加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青岛每年十余万人被狗所伤

  据介绍,近几年青岛养犬数量日益增多,涉犬投诉纠纷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大型犬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尤其是近两年很多拆迁居民由于居住环境的变化,大量遗弃犬只,导致流浪犬在短时间内集中增多,而市民饲养大型犬的问题也有所抬头。

  据统计,目前市内六区有饲养犬只5万余只,其中,每年有4万余只犬接种狂犬疫苗,每年引发的涉犬投诉纠纷2000余起。2010-2012年,全市共有17.7万余人次因被犬致伤而接种狂犬病疫苗,平均每年6-7万。但更大一部分人在被狗所伤后没有及时接种疫苗,这很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伤害。2008年以来,卫生部门共接诊狂犬病患者28例,全部死亡,病死率100%。

  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将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

  对此,青岛将在犬只管理专项立法、推动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及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组织开展此次集中治理行动,黄岛区及四市参照执行。

  本次治理行动期间,市政府将向全社会发布《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要求养犬人不得携带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时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时清除犬粪;犬只恐吓他人时, 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加以管束;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定期携犬到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对违规养犬行为,公安、城管部门将按照职责,对养犬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通告》中规定,对于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居民,市公安局将专门发放《警民联系函》,通知犬主在15天内自行妥善处置所养犬只。对于不遵守者个人将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2014年青岛有望立法规范犬只管理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通告》只是政府规章制度,因此在处罚措施中只能进行罚款,但目前青岛市将出台地方性法规,将养犬管理纳入法律体系。“目前初稿已经完成,最快可以在年底提交人大审核,明年就有望正式实施。”该负责人介绍,届时将在罚款之外,还将会进行扣押等强制措施。

  针对目前网上有网友提出的犬只伤人属于城市官方责任的言论,青岛市畜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养犬跟养犬人的素质有关,政府做的是正规、安全的城市环境。他认为,饲养犬伤人养犬人应该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青岛将建立大型犬只收容所

  在此次整治行动期间,市政府发布《文明养犬倡议书》,倡导“文明养犬、健康养犬、守法养犬、爱心养犬”。此外,目前市政府正在研究出资全市犬只留检所,将在各区市配备两辆收容车,招募专职管理队伍,组织公安、城管、畜牧、卫生等部门,集中收养流浪犬、治理大型犬。

  “目前青岛仅有一所建立在平度的临时犬只收容所,规模是300只左右。”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距离和规模的原因,接下来将在市郊选址建立专门的收容机构。届时将有市政府市财政出资,雇佣人对犬只进行管理,打疫苗。“这些犬只将由市政府负责养到死。”相关负责人介绍,收容所将是完全开放式管理,爱犬人士或者是有意领养犬只的市民届时可以随时参观。后期将逐步实现收容所的自给自足。

  违章养犬举报电话

  市南公安分局 66575076

  市北公安分局 66575550

  四方公安分局 66576115

  李沧公安分局 66576565

  崂山公安分局 55580091

  城阳公安分局 66582218

  黄岛公安分局 66581100

  青岛市城管执法局违章养犬管理举报电话 12345

  青岛市工商局违章养犬管理举报电话 85730885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违章养犬管理举报电话 85065216(白天) 85065200(夜间)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7月开始,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

  二、各区政府组织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违规养犬行为。

  三、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免疫标志,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及时清除犬粪;

  (四)防止出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犬只恐吓他人时, 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加以管束;

  (五)禁止养不符合条件的烈性犬、大型犬;

  (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定期携犬只到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二)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养犬人到畜牧部门申领犬只的免疫标志,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法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50元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之内,市民应当自行处置饲养的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烈性犬。

  六、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7月8日,黄岛区及四市参照执行。

  文明养犬倡议书

  尊敬的市民朋友:

  犬是人类的朋友,它们为我们的生活增加了色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快乐。但是,我们的生活空间毕竟有限,如果不对它们加以约束和训练,就会带来噪音、污染、伤人等问题。养犬行为既是个人素质的外在表现,又是城市文明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在此,青岛市市民文明巡访团呼吁广大市民从自我做起,做好身边每一件养犬小事,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为爱犬赢得更多的认同和友谊,为养犬创造一片宽松和舒适的空间。

  一、文明养犬

  文明养犬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每一名养犬人都应当自觉树立文明养犬的意识,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我们的爱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爱犬吠叫时要主动进行安抚,使它尽快平静下来,必要时给它戴上嘴套,防止伤人、扰民现象发生。出门时给爱犬拴上绳子,随身携带旧报纸、塑料袋以便于及时清理犬粪。

  二、守法养犬

  管理照顾好爱犬,不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不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有经济条件的建议购买笼具饲养,确保家人安全,避免发生咬伤家人的悲剧。外出遛犬,注意观察爱犬,时刻控制爱犬,警防发生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的事件。

  三、爱心养犬

  犬是社会性较强的动物,具有牢固的“家庭”观念,对主人不离不弃。同样,养犬人也应当为爱犬提供必要的生活、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做好疫病的预防,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定期为爱犬进行健康检查。犬是有着丰富的心理活动和精神需求的高智商动物。加强犬只训练,将犬培养成出门随行、保持安静、稳重友善的“好孩子”。不要遗弃爱犬,请不要辜负这一份生命的重托。

  为了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相处,为了建设美丽的青岛,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此倡议,踊跃加入到“文明养犬”的队伍中来,为建设文明、和谐、美丽的人居环境而共同努力!

  半岛数字记者 宫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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