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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3.21”纵火案7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据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消息: 4月3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依法批准逮捕平度“3.21”纵火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
□此前专家说法
被拘7人涉嫌故意杀人罪
3月25日夜间,平度警方发布消息称,已侦破3·21纵火案,系该村村主任杜群山与承建商崔连国,指使王月某,王月某又指使李某、李显某、柴培某、刘长某4人,于3月21日凌晨实施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此前表示,因被拘的这7人共同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他们应该都涉嫌故意杀人罪。
>>关于罪名
会不会是放火罪?
洪道德称,虽然这次杀人的手段是放火,但并不构成放火罪。因为放火罪的特点是针对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此案中烧的就是孤零零的一个帐篷,把这个建筑物点着之后不会殃及其他建筑物,针对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会不会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洪道德称,不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此案直接造成1人死亡,从主观上讲,任何一种后果都在其放火的主观意图之内。犯罪嫌疑人放火后抱着放任的态度,这是间接故意的特点,若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叫直接故意,在本案中都统一叫做故意杀人罪。
7人分别承担什么样的刑责?
洪道德表示,这7个人可能会有3种情况:组织型主犯、实施型主犯、从犯。
幕后指挥别人去实施犯罪的叫组织型主犯,专门实施犯罪的,比如拿着汽油实施点火的,肯定是实施型主犯。如果这4个人谁也没少干,就都是实施型主犯,没有从犯。共同犯罪可以没有从犯,但不可能没有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