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周翠丽曝光监控截图
腾讯娱乐讯李某某等强奸案已于去年11月终审宣判,维持原判十年。而昨日,同案王某律师周翠丽再在微博晒出几张监控录像截图,截图日期正是李某案发生当晚(2013年2月17日),疑似李某等带杨女士离开酒吧后前往的餐厅,图片上女子身穿黑色上衣,左手挎包,疑暗示受害人杨女士离开时“清醒”。
监控截图
腾讯娱乐讯李某某等强奸案已于去年11月终审宣判,维持原判十年。而昨日,同案王某律师周翠丽再在微博晒出几张监控录像截图,截图日期正是李某案发生当晚(2013年2月17日),疑似李某等带杨女士离开酒吧后前往的餐厅,图片上女子身穿黑色上衣,左手挎包,疑暗示受害人杨女士离开时“清醒”。
法院判决书
法院判决书
律师周翠丽
“附申辩证据1.判决书截图1-38”,有网友发现,李某某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继自曝受律协处分的决定书后,又将判决书隐去个人信息后截图贴在微博里作为公开申辩证据。不过这条微博却因为“不适宜对外公开”已经显示不出来。周翠丽律师向记者坦承微博是她发出的,已经注意了保护隐私。
记者注意到,周翠丽律师的微博中找不到相关判决书的内容。但是通过微博搜索“周翠丽判决书”,几名网友的转发留言显示,周翠丽律师涂去真实姓名,将判决书公布。这些网友转发的那条“附申辩证据1.判决书截图1-38”的微博如今显示“抱歉,此微博不适宜对外公开。如需帮助,请联系客服。”
网友“审丑疲劳综合症”@北京司法,表示“周翠丽律师公开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书是否违法?违法是否可以立案?”
另一名网友“王卫兵在行动”则认为,在此案二审宣判后,周作为辩护律师有权利公开与成年人王某有关的案件信息。支持周律师继续公布与成年人王某有关的案件信息。
记者上午联系到周翠丽律师本人,她承认在微博上发出了判决书,而且还不知道判决书没有显示出来,要“马上查看”。对于公开判决书,周律师并未觉得不妥。“不公开审理案件是审理过程不公开,但是宣判是公开的,判决书自然也是公开的。我已经对姓名等个人信息,甚至是车库号、酒吧名字和地址等都处理了,尽可能保护隐私。”
律协的处分尚在复查期,其他律师都已收声,周律师为什么没有顾忌?周翠丽律师表示,如果将来真的就这么认定,她也想说,不是自己有意违规,她就是这么理解的。“现在考虑不了太多,在这个紧急时候,我不能沉默。”
一名资深刑辩律师告诉记者,周律师即便隐去了一些信息,对外公布判决书也是不妥的。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都是带封章的,特别是判刑5年以下的都要特殊封存,不得对外公布。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李某某案自然也不例外。而且对于这种知名度很高的案件,即便隐去一些信息,大众仍然能知道是哪起案件,也起不到保护的作用。另外,律师是需要高度自律的职业,不应该按照自己的观点行事,会破坏律师执业的操守。
2013年11月27日,李某某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人上诉理由,维持一审原判。嫌疑人王某律师周翠丽被逐出法庭。
新京报讯(记者张玉学)昨日记者从北京市律协获悉,就李某某案涉案律师及代理人涉嫌违规问题的处分决定已做出,将在复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近日,市律协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周翠丽等6名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调查处理。
在律协将上述结果公布的2天前,李某某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其实名认证微博中,将北京律协4页处分决定书贴出。
处分决定书显示,调查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2013年12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后经周翠丽及其律所申辩,并召开听证会,审查终结做出处分。
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应不得向出庭人员以外的人员公开庭审情况。周翠丽作为辩护人,将庭审情况以微博、博客和向媒体披露的方式公之于众,无异于向所有不能旁听的人员公布庭审情况,属于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
周翠丽公开发布的有关妇科检查材料,泄露了当事人隐私,也不当披露了案情。其公开发布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警方照片等,均属于案件证据的范围。周翠丽将案件证据公开发布,并且对案件证据、其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评价等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制度,且构成《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违规行为。
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决定,给予周翠丽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日,周翠丽对此做出公开申辩,并做出10条说明,称自己只是在尽律师职责,并将此公开发布在微博中。
行业规定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申请期之内,如被处分律师未提出复查申请,协会将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二条“纪律委员会做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律师协会的会刊上通报;纪律委员会做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公共媒体上通报”的规定,分别向社会及行业通报。
如被处分律师在申请期内提出复查申请,市律协将在复查结束后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