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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空难案开庭追究飞行员刑责 空难细节被曝光

2013年11月29日08:54
来源:国际在线

提要:空难发生后,国务院成立专门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发布报告。事故报告认定:被告人所驾飞机是第一次飞伊春机场,根据河南航空公司规定,能见度最低应为3600米 ,而事发前机场管制员通报的能见度是2800米。报告认为 ,齐全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以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了解,齐全军也是首个被追刑责的飞行员 。

  中新网哈尔滨11月28日电 28日上午9时,黑龙江省伊春市法院开庭审理2010年伊春市林都机场空难责任机长齐全军。据了解该次空难共造成44人死亡,经济损失超过3亿元人民币。事故责任机长齐全军因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被提起公诉,这是中国首例空难事故追究飞行员刑事责任的案件。

  据了解,2010年8月24日,河南航空公司VD8387次航班(哈尔滨至伊春),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着陆过程中失事,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经过两年刑侦调查,事故原因确定为机场雾浓、能见度不足,飞行机组未看见跑道实施着陆,导致飞机撞地;间接原因是河南航空管理薄弱,飞行机组调配不合理。

  记者从事故调查报告中了解到,事故当班机长齐全军未履行机长法定职责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飞机撞地后,没有组织指挥乘客撤离,没有救助受伤人员,而是擅自撤离飞机。司法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审理,吊销齐全军飞行驾驶员执照,给予开除党籍、公职处分,追究其刑事责任。副驾驶已丧生则不再追究责任。

  截至下午15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2010年8月25日,救援人员在飞机残骸边开展救援工作。资料图片 CFP供图
2010年8月25日,救援人员在飞机残骸边开展救援工作。资料图片 CFP供图


  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哈尔滨至伊春VD8387航班,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着陆过程中失事,造成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此后,机长齐全军因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被立案侦查。11月28日,该案在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记者了解到,这是中国首例飞行员被指控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案件。本案作为中国飞行员入刑第一案,受到了国际民航组织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

  庭审现场机长对指控有异议

  28日上午8时30分,齐全军的妻子金女士以及空难的多名幸存者来到伊春市伊春区法院。

  上午9时许,齐全军被带进法庭 ,走进法庭的齐全军目光在旁听席上游走了一番,此后在妻子的身上定了定,没有任何表情地坐在被告人席上。开庭伊始,齐全军举手表示,向法庭申请要一支笔和一张纸。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 ,审判长询问齐全军是否对起诉存在异议,齐全军说“我有异议”,审判长接着问齐全军是否自愿认罪 ,齐全军马上回答说:“法庭还没审判,我认什么罪?”

  在被告人陈述阶段,法庭出现罕见一幕:齐全军表示将陈述案件的权利委托给辩护人张起淮律师,但法官开始表示不允许。因为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事实部分都应该由被告人亲自陈述,张起淮随即反驳,“被告人有权将陈述事实的权利委托给他人,这一点符合法律精神。”

  “可是辩护律师没在现场,怎么能了解当时情况呢?”法官问道。

  张起淮随即回复,“检察官也没在现场,但起诉的事实部分也是由公诉人书写的。”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

  案件回放飞机断裂44人遇难

  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河南航空公司经哈尔滨飞往伊春的VD8387航班客机在伊春林都机场附近坠毁。飞机上96人(其中儿童5人,机组5人)中,44人遇难、52人受伤,经济损失30891万元。当时40岁的机长齐全军受伤。

  据了解,飞机在林都机场跑道外降落时发生断裂,随即发生燃烧和小型爆炸。事故发生次日,国务院“8·24”飞机坠机事故调查组在伊春正式成立。

  齐全军原是深圳航空公司的机长,后来加入鲲鹏航空。2007年开航的鲲鹏航空是一家支线航空公司,后更名为河南航空公司,深圳航空是其大股东。

  律师质疑调查报告

  空难发生后,国务院成立专门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发布报告。事故报告认定:被告人所驾飞机是第一次飞伊春机场,根据河南航空公司规定,能见度最低应为3600米 ,而事发前机场管制员通报的能见度是2800米。报告认为 ,齐全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以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了解,齐全军也是首个被追刑责的飞行员 。

  但律师张起淮认为,报告未对实际降落时的30号跑道能见度进行认定,事后无法证实能见度观测值2800米是否正确。根据伊春气象台的气象预报,当晚能见度大于10公里。

  同时,伊春机场塔台管制员与机组的通话及乘客笔录证实,机组可以明显看到跑道。副驾驶员明确说道:“跑道灯挺亮。”对于事故报告认定的“未采取复飞措施”问题,律师认为这和驾驶技术有关。3秒钟是一瞬间,被告人“没反应过来”和“盲目实施着陆”有区别。

  释疑

  首案至今才出现与专业性强有关

  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赵霄洛解释说,刑法第131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个大进步。”他认为,因为飞行事故是“大事”,后果很严重,以前武汉空难和包头空难都应该追究机组人员的责任,但是在这两起案件中,机长都已经死亡。除了应该追究机长责任外,地面一些人员也应该在被追究之列。

  1981年以来,中国民航共发生20余起空难。其中,数起有关方面认为是责任事故,但没人为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悬空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专业性太强 。事故原因 、责任判定、区分等都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一般刑事部门不具备这个能力。”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刘琳律师对记者解释说。同时,他认为民航系统有专门的公安局,而这些公安局与各大航空公司关系密切,类似于“自己调查自己”。 

(责任编辑:修相科) 原标题:黑龙江伊春空难案28日开庭 系首例追究飞行员刑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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